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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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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全域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45号)、《关于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细则(试行)》(甬科资〔2026〕84号)相关要求,现启动2026年度第一批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批次工作主要针对在宁波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牵头实施的未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的自主研发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状态应为完成验收后2年内。

项目应聚焦我市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面向新材料、人工智能与大数据、高端装备、新能源、生命健康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严禁涉及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

二、申报条件

企业自主实施的科技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作为科技项目的牵头实施单位,应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形成重大科技成果(认定标准见附件)并完成成果登记,且该项目未获国家、省级、市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

(二)项目由申报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立项、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管理,项目研发费用管理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23年7月联合发布)执行,项目经费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三)项目应在完成验收后2年内申报,项目验收可由企业根据内部验收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

(四)项目投入经费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下调至200万元(含)以上);

(五)项目前三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均未在科研违规失信惩戒期内。

高校院所牵头实施的产学研项目认定为宁波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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