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众创空间: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202号)要求,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有关条件,结合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19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主体
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等特点,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突出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且已纳入火炬统计的市级备案众创空间。
二、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截至今年10月31日)。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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