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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两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精神,并结合《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择优认定、优先支持、重点培育”方式、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团创业计划,是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来甬创新创业人才)、高校毕业生,或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携带技术、项目、团队等形式,在我市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实现知识与资本、创业与创新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报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布。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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