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和《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天使投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有关政策,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操作和管理,根据《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由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其日常管理、投资运作,并代持代管应有股权。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引导基金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预算的60%。
第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波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 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投资领域符合宁波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二章 投资流程
第六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对象。凡在我市进行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其已投资或拟投资项目符合上述第四、五条规定的,均可向基金公司申请跟进投资。
第七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材料。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天使投资机构(人)全体股东签名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开户银行或拟开户银行的托管承诺或协议;
4.投资机构(人)与被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
5. 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6.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书及经营场所证明;
7. 其它材料。
第八条 跟进投资申请的受理。基金公司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材料后,应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单位补齐后予以接收。在接收申请后,基金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已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确认通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确认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尽职调查。对已受理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基金公司组织专人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项目调查报告,具体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天使投资机构(人)情况;
3.公司管理团队、人才队伍情况;
4.项目的技术水平及成长性;
5.公司财务及经营计划;
6. 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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