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天使投资的监督和管理,落实有关政策,制订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天使投资发展,规范天使投资行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甬政发〔2012〕115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甬科高〔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和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资,且投资方参股不控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
第三条 我市对天使投资实施备案管理。天使投资备案分为两类: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和天使投资项目备案。凡遵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天使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市天使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进行备案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我市天使投资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宁波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备案登记的执行机构,负责受理我市天使投资备案登记事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设立的从事初创期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天使投资机构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三)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五)已有天使投资行为或有天使投资意向的。
第六条 天使投资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登记表(天使投资机构)(附件1)。
(二)相关附件,包括:投资者出资证明;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章程等规范天使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已投天使投资项目的协议或拟投资意向。
天使投资机构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管理顾问机构文件,包括:管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天使投资人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且有意向或已开展天使投资行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天使投资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资本(银行存款)。
(二)有意向或已经有过天使投资行为。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天使投资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登记表(天使投资人)(附件2)。
(二)相关附件,包括:工作和投资履历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投资资本证明。
(三)天使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
第九条 非专业投资机构已经投资或有意向投资于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可参照天使投资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天使投资备案登记表(非专业投资机构)(附件3)。
(二)相关附件:股东构成及投资决议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章程等规范机构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三)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协议。
第十条 天使投资项目是指被天使投资机构(人)或其他机构投资且满足条件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天使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天使投资机构(人)已在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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