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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实施《宁波“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根据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经信委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市企业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和推荐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加强对当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扶持。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应规范使用,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的形式。

  第六条 申报“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培育壮大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5%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3%(销售收入-2000)×3%+100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相对比例2%(销售收入-15000)×2%+490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②直接投入、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设计费用、⑤装备调试费、⑥无形资产摊销、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三)研究开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并获得,不包括由其它单位(个人)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方式获得;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办理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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