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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经信消〔2024〕124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发展,现将《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宁波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总署,根据《“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医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波市加快打造“361”万千亿产业集群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发展,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在宁波市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除外)。

(二)支持范围。包括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兽药等制药及原辅料领域;数字诊疗设备、医用治疗、监护和康复设备、临床检验设备及核心部件,体外诊断产品、植介入器械、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及产品等。

二、支持产业研发创新

(一)支持新药研发。

对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中药创新药,按研发不同阶段给予后补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包含中药人用经验临床研发阶段),按不超过Ⅰ、Ⅱ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按不超过Ⅲ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允许紧急上市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1类创新药,按不超过Ⅰ、Ⅱ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中药改良型新药,按研发不同阶段给予后补助。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包含中药人用经验临床研发阶段),按不超过Ⅰ、Ⅱ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成Ⅲ期临床试验提交注册审批并受理的,按不超过Ⅲ期临床试验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3类化学药及生物制品仿制药,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取得4类化学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中药、1-3类兽药注册证,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创新。获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生化类诊断试剂、低值耗材除外),按单品种不超过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获得创新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单品种分别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提升仿制药品水平。对仿制药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申请国家一致性评价并获通过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按不超过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药械成果转化

(一)鼓励药械就地转化。对生产企业引入注册批件并实现产业化的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药品)、改良型新药、化学仿制药、生物制剂类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每个产品按不超过注册证购买费用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生物制造成果转化。对获得应用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生物制造(或合成生物)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每项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受托生产。支持企业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的药械产品生产,对新获得生产许可并实现产业化的药械产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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