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8日
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着力打造新型产业体系
(一)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属于“3511”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二)鼓励投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及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及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的规定给予扶持。
(三)建设特色产业示范园。特色产业示范园是指以打造千亿级产业平台为目标,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八大细分行业和部分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完善和提升产业链为目标,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特色优势明显、土地空间连片、布局建设集中、分工协作合理、服务配套完善、产城融合发展的专业化产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具体认定标准为:1.行业范围。聚焦八大细分行业,适当兼顾重点优势行业,行业在国内有独特、强劲的竞争优势。2.规模要求。示范园应从已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园中择优产生,其中八大细分行业和重点优势产业的特色产业园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应分别达到2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3.区域范围。选址原则上位于市级、区县(市)级重点工业集聚区的产业控制线范围内,空间四至范围明确,独立连片开发建设。园区规划建设面积应在800亩以上,并预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园区成片开发的分园不得超过3处,并都应在同一区县(市)或功能区行政管辖范围内,且由同一投资建设主体开发运营。4.企业主体。示范园内至少有1家及以上的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行业骨干企业:进入国内同行业规模前三位,拥有国家级知名品牌,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示范园所在地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和对外招商。5.投资强度。示范园建设应有较大的投资强度,八个细分行业和重点优势行业三年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分别不低于40亿元和60亿元,其中主导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60%。6.运行方式。示范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县共推、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示范园应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开展项目建设,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所在区县(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的示范园创建实施方案,并在规划引导、财政政策、政务服务、人才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较大。7.发展目标。示范园应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并呈持续快速发展态势,未来10年左右有望发展成为千亿级产业集聚区。示范园主导产业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应在20%(含)以上。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规划建成至少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2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对列入培育对象的示范园,根据签订的《特色产业示范园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考核合格并通过验收的,由市政府颁发宁波市特色产业示范园证书及牌匾,另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园培育区域品牌、建设基础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园区产业基金等示范园发展环境建设。原则上,对于每个区县(市),市级层面重点支持不超过2个示范园,国家级开发区或功能区不超过1个示范园;对于每个行业细分领域,市级层面重点支持1个示范园。
(四)鼓励重点企业创新发展。重点企业包括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和高成长培育企业。其中:
1.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认定标准为:①综合实力处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先地位,规模优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盈利状况良好,企业组织结构完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企业(集团)以制造业为主导的、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在今后5-10年内有望达到千亿级规模。②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外前列,技术创新水平居行业领先地位,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企业在行业和区域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整合国内外产业链资源的能力。③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分阶段举措,发展的主要方向为制造业和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重心在宁波。在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品牌建设、兼并收购、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具体的针对性、可行性措施。
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当年度目标的培育企业(集团),根据确定的企业(集团)下属一个主体法人企业(限于市辖的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的实际贡献(限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市级财政按照每年度定比增长8%的要求(以2016年度为基数,2017年增长8%、2018年增长16%、2019年增长24%,下同),将市级财政增收统筹部分中,对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区县(市)政府对千亿级龙头企业(集团)培育的扶持政策自行制订。
2.行业骨干培育企业认定标准: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公司下属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原则上选择1家;②企业产值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增长势头良好,近两年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③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带动作用,建立或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研发机构或平台,创新投入力度较大,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或商标;④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分阶段目标,三年内(2017-2019年)企业技术改造投入累计3000万以上(软件与集成企业除外)、企业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以上,产值(剔除价格因素)、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税金,下同)预期年增长目标均达到10%以上。
对行业骨干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当年度目标的企业按其对财政的实际贡献定比年均增幅10%的要求,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增收统筹比例给予奖励)。连续两年未达到目标的企业不再列入培育企业名单。
3.高成长培育企业认定标准:①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且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合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②“十三五”期间有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未来三年有较大的立足于主业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实施,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均能实现较快增幅,其中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20%、实际上缴税收合计增幅不低于12%;③2014年(含)以前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上一轮培育成功的高成长企业不在本次培育范围),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支撑保障可靠;主导产品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采用先进生产制造模式,实现产品升级换代;通过导入现代管理体系,实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④对2016年度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和实际上缴税收增速各占50%,再乘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系数(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含)的三类企业系数分别为0.8、0.9、1.0)进行排序,取前100家左右企业列入市级“高成长企业培育库”,每年按入库条件进行考核。其余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各地培育计划。
对高成长培育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动态培育机制,每年度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完成年度目标的企业,按企业对财政的实际贡献定比年均增幅12%的要求,其实际贡献的超额部分,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增收统筹比例给予奖励)。连续两年未达到目标的企业不再列入培育企业名单。
对同时被认定为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或高成长培育企业的,有关财政贡献奖励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享受。对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本部及其下属绝对控股子公司、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开展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符合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可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项目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
(五)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支持市场化招商,鼓励企业、机构、平台等市场主体开展招商。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二、全力推进制造业智能升级
(六)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1.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支持“3511”产业及特色块状产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2.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智能装备领域的成套装备或单台整机(部件)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认定标准为:①技术先进。对于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要求通过国际查新,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于申报省内首台(套)产品,要求通过国内查新,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②产权明晰。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③设计制造及售后服务能力强。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已投入产业化应用,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④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⑤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含宁波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⑥产品已应用于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产品单价不少于一定金额(具体金额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对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制造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项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内首台(套)的产品自动列入当年度优秀工业新产品一等奖名单,被认定为省内首台(套)的产品自动列入当年度优秀工业新产品二等奖名单和当年优质产品目录。对于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发布。
3.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是指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设施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提供方案设计、系统软硬件开发、装备研制集成、工程总包等服务,且取得较好成效、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具体认定标准为: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资质的机构(包括从企业或集团内部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能为集团以外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②上年度企业智能制造工程软性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装备集成技术服务、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服务、大数据技术研发和实施服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销售的标准化软件、纯外购软件),或软性服务收入加上专用装备、生产线的个性化研制收入300万元以上(不包含企业自身销售的批量化设备、纯外购成套设备),上述两项统称为“服务收入”;③已具备2个以上的典型服务案例(单台套设备定向研制或改造除外);④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社会服务资源带动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与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装备企业等相关社会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⑤具有明确的细分服务领域(行业)。
年度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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