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经信局 > 正文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相关规定,我委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甬经信法规〔2012〕30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5日起实施。原《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甬经信法规〔2012〕30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节能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

  一、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一)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二)细化标准

  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轻,影响用能单位生产但给用能单位造成损失不大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下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情节较重,影响用能单位生产并给用能单位造成较大损失或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给用能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一)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二十吨标煤以下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二十吨标煤以上五十吨标煤以下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五十吨标煤以上的,责令二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一)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因客观原因逾期未提供报告或整改后的报告内容部分不实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有故意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七日内改正,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整改后的报告内容严重不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

  (一)处罚条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经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ngxinwei/20181009/413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