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光伏发电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果,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1日
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和光伏制造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伏发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和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按1:1比例调剂统筹,其中,2014年的补贴资金以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调剂解决。
第三条 补贴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光伏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2015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光伏发电补贴对象是已验收合格的光伏发电单位。
第五条 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并按设计要求能够安全稳定运行。
2.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单位应是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3.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
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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