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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宁波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宁波市节能服务产业园区:

  为积极推进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强化节能监测、管理和服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依据《关于完善节能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宁波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55号)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等文件精神,修订了《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9月5日

  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节能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宁波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55号)精神,积极推进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强化节能监测、管理和服务,促进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3〕21号),扶持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指宁波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浙江云港数据有限公司受委托进行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子(分)平台、宁波市节能服务产业园区(宁波奔野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建设运行)。

  第三条 对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市节能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注重效果、突出重点”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补助;

  (二)节能公共服务平台运维补助;

  (三)其他推进节能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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