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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朗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我们拟定了《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反馈:

1.电子邮箱:1036970737@qq.com;

2.传真:0574—89292163;

3.邮寄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邮编315066)。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

附件:《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等精神,根据《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甬教〔2019〕39号),加快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以下同),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登的,视为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有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成为非营利或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登记为非营利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条 现有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后,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为企业法人。

第六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教职工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并分别取得办学许可证。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七条 在宁波市人民教育基金会下设民办教育专户,接受市本级民办学校终止和变更登记类型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八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

(一)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换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修改的章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党的建设;

2.学校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法人;

3.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4.学校终止退出办学,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报原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二)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向民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其中,涉及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申领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三)选择时,根据举办者申请,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依法依规明确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财务清算后有剩余的,综合考虑举办者已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学校承担的公共服务及社会贡献度等因素,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要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时要同时考虑选择登记类型时的财务清算与选择时至终止时间段的财务清算,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补偿和奖励。奖励时要扣除分类登记选择时的奖励。补偿数额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数额的20%。补偿和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分类登记。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二)资产清算和评估。现有民办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 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学校经董(理)事会确认后,将资产清算和评估结果、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民政、财政、国资、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根据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

(三)申领证照。审批机关核发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四)资产过户和注销。学校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和相关税费补交。审批机关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举办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后,原学校权利义务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资产过户,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完成注销登记的,审批机关将不予延续办学许可。

第十条 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投入学校形成的资产不得分配,不得改变用途,国有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办理,投入部门是该项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应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原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人登记机关和捐赠方同意。

第十一条 现有民办学校清算时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按第十条办理。

其他三类净资产的认定处理办法:

(一)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反映由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形成的净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形成的净资产的,按照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认定。

(二)账簿记录等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反映、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学费等经营收入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的,按照学校成立起至财务清算基准日止历年捐赠收入、历年学费等业务收入占二类收入总和的比重,对净资产中依次扣除财政拨款等国有资产、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后的剩余部分进行分摊,依次确认为社会捐赠形成的净资产、办学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其他三类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

(一)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二)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高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具体由学校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按隶属划归市或区县(市)人民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按职权设立),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四)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二条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前应完善并确保土地和房产产权清晰,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以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并办理转移登记后由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补办出让的出让金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也可按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由政府收回纳入储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可直接转移登记给变更登记后的营利性学校使用。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所涉及的不动产,在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并接受审批和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

第十六条 对变更登记中存在的失信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合,落实联合惩戒机制。惩戒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 月 1日起施行,由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委编办、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2.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3.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部门责任清单

附件1 

宁波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办理流程适用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

二、办理流程

(一)举办者选择法人属性(教育)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

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

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表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

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教育、民政或事业单位登记机关、财政)

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对学校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照《实施办法》对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四类资产进行认定,形成学校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内容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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