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本通知发布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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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0574-89186383
3.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教育局,邮编:315066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
要按照《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甬教政〔2020〕8号)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2.涉省事项。对涉及省教育厅审批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变更事项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3.冠名审批。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冠名“宁波”的学校,应经商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教育局提出冠名申请,并提交财政扶持、办学权属地管理书面承诺,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三、把握民办学校审批依据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具体依照下列规定标准办理。
1.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依照《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2.普通中小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立审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校舍建设及设施配置分别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建科发〔2005〕58号)》《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发〔2006〕108号)》《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3.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执行。
四、严格民办学校审批条件
1.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正式注册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办学资金。举办者应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同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设立1所民办学校;申请举办2所以上民办学校的,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校筹设(正式设立)时应当向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足够的开办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金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金应当缴足。
3.校舍。学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办学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有自有校舍。通过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小学租期不少于12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租期不少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金)作为办学保证。在租期届满3年前,应提前做好租赁合同续签。
4.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应当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举办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决策机构。
6.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五、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教育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筹设)申请报告等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评估。受理办学申请后,教育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估意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举办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估。整改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