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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继续 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交发〔2022〕8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市港航管理中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为应对疫情和外部环境影响,进一步服务航运企业发展,推动我市航运业稳进提质,现就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航运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一)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25万元;

(三)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二、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新造(含在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按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按每载重吨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增船舶运力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在建船舶以船舶开工日期为准,但需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开工建造,且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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