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正文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甬交办〔2021〕121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有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报告》的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遏重大”决策部署、平安交通建设年工作要求,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等四部门《关于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交〔2021〕86号)精神,结合宁波“两客”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强化部门间协同和省市县高效联动监管,以数字化为支撑,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有效治理客运市场主体证照不规范、非法营运、旅游市场违规包车、高速服务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等行为,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安全、平稳、有序。

二、整治重点任务

(一)联合整治道路客运市场主体

1.清理存量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全面梳理辖区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旅客票务代理”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市场主体名单,利用“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排查相关市场主体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逐企排查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名下大型载客汽车持有情况,发现车辆已办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登记业务,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将该类市场主体及名下车辆录入非法营运监管系统进行重点监管,对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强化新增企业数据共享。市、县两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经营企业信息共享,对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认领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并跟踪6个月内未办理道路客运许可证件的企业情况,对许可证办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形成数据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实施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动态监管。道路客运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取消道路客运经营项目、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有关信息通过“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共享至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注销有关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利用“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建立辖区道路客运市场主体清单(见附件1),加强对企业相关车辆动态跟踪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底前要组织对已排摸的企业“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展业务经营的情况,已查处的道路客运市场主体和车辆是否有再次从事非法营运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客运市场主体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整治大中型客车

1.规范客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管理。市、县两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实施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联审联办的通知》要求,实行车辆营运性质网上预登记、实施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联审联办、建立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登记闭环管理机制、建立联审联办工作协调机制,实现营运车辆数据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之间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10座(含)以上大中型客车数据共享、联合研判机制,由市公安部门每季度末提供新增(或注销)的全市10座(含)以上大中型客车基础数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存量机动车信息进行比对,建立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大中型客车清单(附件2)。对行驶证登记性质为租赁、非营运、“营转非”的车辆加强联合研判分析,将存在非法营运嫌疑以及清单中的车辆和所属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宁波市道路客运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前,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10座(含)以上租赁企业新增备案登记;除已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企业允许新购置车辆(不含二手车)登记为“租赁”外,市公安部门暂停全市10座(含)以上租赁车辆登记,特殊情况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给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业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从严实施班线客运车辆监管。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属地客运站经营者做好进站外省籍客运班车信息采集登记,全面排查梳理辖区进站班线车辆情况,建立应进站班线车辆清单(附件3)和未规范进站班线车辆清单(附件4),对存在长期未规范进站经营、站外组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车辆,函告相关省、市。根据班车整改情况,分类依法依规做好清理整顿。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车辆“电子围栏”、联网联控轨迹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每月抄告高频入甬外省籍大客车清单,共同开展研判分析,联合实施布控检查,严厉打击外省籍大客车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严格旅游包车管理。各区县(市)交通运输、文广旅游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旅游包车和旅行社资质互查,交换本地旅游客运企业、营运车辆和旅行社资质名录。文广旅游部门要督促旅行社贯彻落实“五不租”制度,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旅行社应当从营运车辆名录中选择车辆,并签订包车合同,出车前核验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查旅游客运企业向旅行社提供无资质车辆的行为,督促旅游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签订包车合同时核查旅行社资质。文广旅游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化对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利用包车备案管理,推动旅游客运企业实现旅游包车标志牌信息与旅行社信息、包车合同等相关信息关联。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文广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团组行程单信息比对,运用“电子围栏”等数字化技术强化对旅游包车和旅游团组运营行为的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游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aotongwei_shigangkouguanliju_/20211009/42871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