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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交办〔2021〕116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和促进全市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公路、水路、港口、综合交通等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评估情况等确定是否继续实施以及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交通运输重点任务,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区县(市)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区县(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内容,负责项目储备、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重点在明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财政事权且中央政策明确分担比例的,市级分担部分根据中央文件严格执行;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级与区县(市)共同承担财政事权,市级分担部分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区县(市)财政事权的,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特殊情况,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市级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市级履行相应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列入市级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重点交通项目前期,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非收费,下同)、国防交通基础设施、跨市级行政区域沿海公共航道、中心城区两条内河骨干航道(杭甬运河宁波段、奉化江鄞州区段)、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综合运输枢纽、公交站场等项目建设支出。

(二)交通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包括普通国省道公路(非收费)养护工程及日常管理养护支出,跨市级行政区域沿海公共航道、中心城区两条内河骨干航道(杭甬运河宁波段、奉化江鄞州区段)的疏浚和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维护支出,管理、养护站房建设维护支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公交站场日常维护等支出。

(三)高速公路可行性缺口补助。主要是以市为主按PPP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在运营期内按合同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需由政府承担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支出。

(四)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支出。包括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交通运输规划研究、综合交通运输、安全质监、交通战备及应急、绿色交通、数字交通、综合执法、交通科技、产业培育、海铁联运、“四港”联动、公共交通及公共自行车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交通行业管理支出。

(五)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支出。主要对按要求已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根据中央及省审核确认的债务余额,市级安排给予的适当配套补助支出。

(六)其他交通运输发展支出。指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业发展需要,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

对区县(市)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缺口的,市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区县(市)财力水平,经有关程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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