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局,市交通执法队、市高建中心、市公路运输中心、市港航中心、市交通工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建设行业管理责任,现将《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1日
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履行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建设是指符合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是指符合港口规划的港口和航道、锚地等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活动。
第四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根据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的职责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市、县两级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辅助、行政执法单位,以下分别统称市级、县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
2.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3.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管理、信用管理,监督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
6.指导、检查下级交通建设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以下简称“市管公路工程”)以及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含核准、备案)的、纳入交通建设投资范畴的下列水运工程(以下简称“市管水运工程”)的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1.港口规划范围内沿海3000吨级及以上和内河500吨级及以上码头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2.沿海航道、锚地工程建设项目;
3.列入规划的四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由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1.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市管公路工程和市管水运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等监督管理;
3.负责市管公路工程的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或转报、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审批或转报;
4.负责开展沿海港口(万吨级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5.协助做好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工作;
6.监督指导县级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做好县管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除第七条所列市管公路水运工程以外)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1.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建设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的工可行业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批或转报、设计变更审批或转报;
4.协助做好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
5.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做好乡、村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履行:
1.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的质量安全、建设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
2.承担市管公路项目和市管水运项目质量安全、建设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事项的行政执法;
海曙、江北、鄞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除市管公路水运工程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中心承担全市高速公路新改扩项目的行业管理行政辅助工作,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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