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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委管委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柴勇,联系电话:0574-87398508。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规划〔201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15]18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甬科计〔2013〕98号) 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市交通运输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且专项用于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项目由重大类科技项目、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以及其他类科技项目构成。

(一)重大类科技项目。是指该项目涉及交通工程、运输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应用、管理决策(软科学)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投资大且实施周期长,其研究成果有利于行业的技术集成、成套技术以及标准的形成,对我市交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节能环保、安全应急等领域的技术、管理水平有重大提升,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二)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是指该项目涉及交通工程、运输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应用、管理决策(软科学)以及技术成果的推广,有利于推动行业发展所遇到的技术和管理难点问题的解决,或者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转型升级。

(三)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市场主体类项目是指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企业自筹项目资金,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纳入交通科技项目管理,不需要资金补助的项目。依托工程类项目,是指以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为依托,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攻关,费用已列入工程概算,纳入交通科技项目管理的项目。

(四)其他类科技项目。是指除上述三类科技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科技经费管理、验收、终止、成果和绩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科技项目归口单位和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以下职责管理。

(一)市交通委主要职责:

1. 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科技项目立项计划及资金拨付计划,对科技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

2. 组织对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科技项目的检查、验收,实施绩效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3. 受理审批科技项目变更、终止和撤销的申请;

4. 建立专家库并实施专家咨询制度。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 负责年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2.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拨付;

3. 负责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三)科技项目归口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含市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 负责科技项目的初审、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2. 负责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3. 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初审;

4. 审核并报送科技项目验收材料,指导做好科技项目验收前准备工作;

5. 承接市交通委下放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能。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 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目标与任务;

2. 负责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3. 指导、督促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4. 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要求,向市交通委和科技项目归口单位报告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5. 及时报告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需要调整科技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应当及时提交科技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科技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市交通委审定;

6. 科技项目研究完成后,按规定做好科技项目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提交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有关资料,填报各类科技项目统计报表。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市交通委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以及市交通委的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编制并下发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于当年7月启动申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分为自主命题申报和征集遴选两种。

自主命题申报: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及其他类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可自主命题申报。

征集遴选:由市交通委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科技项目征集目录,并由申请单位申报,经集体讨论后确定。采用此种方式的均为重大类科技项目。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单位。科技项目的合作单位可以面向国内外进行选择;

(二)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应具有科技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科技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科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主持2项(不包含本数)以上科技项目。科技项目负责人有超期的科技项目且不能说明正当延期理由的,或有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科技项目。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大纲》(见附件2)和提交查新报告,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和书面申报。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书中应编制科技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科技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及预算管理按照上级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立项采取专家组评审方式确定,专家组评审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提出科技项目立项、预算等意见。

(一)重大类科技项目、基础与公益类科技项目以及其他类科技项目经市交通委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通过,并由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后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其中确定为重大类科技项目的,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和依托工程类科技项目在征求市交通委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确定立项。该类科技项目实施常年申报受理,分批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重大类科技项目在立项后,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预算编报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项目的年度预算编报和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委与科技项目主管单位及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交通运输科技项目执行合同书》(见附件3)。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按照不同类型予以补助和下达:

(一)重大类科技项目按审定后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列入预算,分二批下达,即立项后下达其研究经费50%的资金预算,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余下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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