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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朗读

为规范海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8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胡翌阳,联系电话:89284968

传   真:89284960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用海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和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分登记范围

除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外,宁波海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可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互联网在线申请;

(二)受理: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三)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四)登簿发证: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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