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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8日(星期五)前将意见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胡翌阳,联系电话:89284968
传 真:89284960
附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维护用海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和海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分登记范围
除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外,宁波海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依法建造建(构)筑物的,可以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明确登记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互联网在线申请;
(二)受理:登记机构依法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询问登记事项,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
(三)审核: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四)登簿发证:海域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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