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规划分局(局)、国土资源分局(局)、东部新城规划处、国土资源管理处: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5日
宁波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和杭州湾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部门职责) 宁波市规划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土地收益)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包括经营性的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可按甬政发〔2018〕34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土地收益金的优惠政策。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后的房屋不得用于公寓、居住用房。
第六条(禁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属于临时建筑或危房的;
(二)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
(四)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房屋局部临时改变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的;
(六)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七)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的;
(八)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的;
(九)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居住用房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报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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