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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中国森林旅游节,扩大品牌影响力,推动森林旅游绿色创新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森林旅游节(以下简称“森林旅游节”)的组织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旅游节是依托我国丰富的森林、湿地、草原、荒漠等自然资源,通过加强展示、推介、宣传和交流,进一步引导森林观光、森林体验、森林养生、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森林旅游新业态发展,为扩大林业社会影响、促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开展的节庆活动。

  第三条 森林旅游节经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办。必要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可按规定申请与相关部门或者举办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办。

  第四条 森林旅游节由举办城市人民政府、举办城市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承办。

  第五条 森林旅游节坚持“绿色创新、开放共享、持续高效、节俭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森林旅游节每年举办一届,每届森林旅游节确定一个主题。

  第七条 森林旅游节使用专用节徽、节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主任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领导担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主要负责人为组委会成员。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森林旅游节举办城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国森林旅游节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其办公室。

  第十条 每届森林旅游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其方案由组委会办公室和执委会研究提出并报组委会批准。

  第三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行使组委会职责,开展以下工作并将相关事项报请组委会批准:

  (一)审定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

  (二)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举办森林旅游节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是:

  (一)推荐森林旅游节举办城市;

  (二)组织拟订森林旅游节总体方案;

  (三)制定分工计划,明确相关活动的责任单位;

  (四)审定重要专项活动的方案;

  (五)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分别在北京和举办城市);

  (六)负责总体指导、协调、监督、宣传等工作;

  (七)履行森林旅游节报备、总结及其他程序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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