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9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决策质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区国土分局、县市国土资源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
(三)编制或修编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四)制定和修订基准地价;
(五)拟定或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六)其他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修编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修订基准地价、修订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代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国土资源管理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
(二)局内部事务管理及其工作措施;
(三)人事任免;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国土资源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国土资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开展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策相结合,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
第七条 相关业务处(室、局)和事业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局)和事业单位的,由分管局领导确定或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前期调研、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论证或者听证。
第九条 对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汇集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草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ji/shiziranziyuanheguihuaju/2018/1129/21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