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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已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甬政发〔2015〕47号),现予发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公安局
20155月4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 配建指标及相应规定
  第五条 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居住
-1商品房、拆迁安置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5
1.5
-2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0.5
3.0
-3公租房、集体宿舍
0.2
4.0
  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3%以上为地面停车位;套型面积超过300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办公
-1行政办公
25000m2
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1.5
其他区
1.0
25000m2
核心区
0.8
其他区
1.2
-2其他办公(包括物业办公)
核心区
0.7
其他区
1.0
  新建建筑面积≥25000m2的行政办公类项目应在停车配建基础上增设公共停车场(不计入配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于配建机动车位总数的20%,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小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商业
-1
综合商业
核心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
2.0
其他区
1.0
 
-2
大型超市
核心区
 
1.0
2.0
其他区
1.2
-3专业市场
1.2
1.5
-4零售网点
0.4
2.0
  注:1、本大类中,涉及超市的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大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归入Ⅲ-2大型超市类。
  2、其他商业建筑(除专业市场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1综合商业类,小于1000平方米的归入Ⅲ-4零售网点类。
  第八条 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文体场所
-1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
6.0
20
-2中小型体育场馆
3.0
30
-3影剧院
6.0
10
-4会展用地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9
3.0
-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
0.8
4.0
-6娱乐性体育设施
1.4
4.0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可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九条 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
宾馆、餐饮、娱乐
-1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2.0
-2餐饮、娱乐
1.5
2.0
  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第十条 医院、福利院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Ⅵ医院、福利院
-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2
3.0
-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
0.5
2.0
-3疗养院
0.4
1.0
-4福利院、养老院
0.3
0.9
  第十一条 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教工机动车停车位
学生接送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
停车位指标
Ⅶ教育设施
-1大中专院校
车位/百学生
4.0
--
50
-2中学
车位/班
0.8
0.8
20
-3小学
0.6
1.2
3.5
-4幼儿园
0.5
1.0
1.5
  学生接送停车位宜在学校用地范围内独立布置,其出入口可不计入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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