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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态化规范化开展难办事项代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务办〔2023〕23号

2023-07-20 市政务办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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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单位)、分中心,各区(县政务办(审管办开发区(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切实有效解决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中遇到的各类“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持续提升获得感满意度,努力推进宁波最优营商环境和文明城市建设。现就全市政务服务系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难办事项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项范围企业群众在政务服务中遇到的各类“难点、堵点、痛点”事项,列入难办事项代理受理范围。主要包括:(1)因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能交叉等原因导致单个部门难以独立办理的事项;(2)因政务服务流程环节互为前置而导致一个部门难以办理的事项;(3)因政策制度规定不够明确而难以办理的事项;(4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事项;(5企业群众在办理中遇到困难的其它事项。
    二、畅通受理渠道。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现、收集、受理难办事项:(1)领导批示;(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日常建议意见反映等;(3)上级部门交办;(4)机关民主评议反映;(5)有关部门转交或反映;(6)政务服务中心难办事项受理站(“办不成事”反映窗口);7)首问负责制服务电话;(8)省“民呼我为”网络平台;(9)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10)宁波民生e点通网络平台;(11)调研访谈;(12)工作检查;(13)其它。

三、规范办理程序。主要包括首接“诊断”、协同联办和跟踪督办三个环节:

(一)突出首接“诊断”。难办事项发现、受理后,市和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政务办(审管办、政务服务中心)应由专人当即登记录入(详见附件1),进行首接“诊断”和“预判”:(1)第一时间联系提出诉求的群众或企业;(2)判定具体诉求、事项性质;(3)报经所在处(科)领导后,明确办理责任部门等。其中:对属于单一进驻部门(单位)可办的事项,转交所涉部门(单位),明确具体要求、办结时间;对涉及多个进驻部门(单位)、分中心或多个层级办理的事项,启动协同联办流程;对不属于进驻部门(单位)、分中心的事项,按首问负责制相关规定,转交相关部门,并及时确认相关部门和群众或企业进行有效对接。
    (二)高效协同联办。对确定为启动联办流程的难办事项,市和区(县、市)、开发区(园区)政务办(审管办、政务服务中心)应自材料收齐后的1个工作日内把所涉问题转送各相关进驻部门(单位)、分中心,听取办理单位意见。其中,市政务办受理事项,如涉及区(县、市)相关部门的,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联动。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牵头召开联合会商会审会议,特别复杂的可视情延期。联合会商会审会议由受理部门主持,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获充分授权后参加。与会人员以“主动担当创新办成事”为原则,充分深入交流,由受理部门整合各方建议想法提出办理措施,讨论后确定共同办理意见或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单位)按共同办理意见或会议纪要如期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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