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医保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协同治理的原则,统筹处理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切实促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要进一步厘清压实部门、属地、行业组织和企业责任,不断强化多方沟通协调,积极协同配合,切实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新业态领域发展政策规定贯彻到底、制度规范监管到边、权益维护双向到位,促进新业态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持续提高。
(一)市发改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法规范新业态平台企业及相关用人主体的劳动用工行为,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督促平台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四)市商务局。负责互联网营销、网约配送行业发展,支持电商平台做好互联网营销师、网约配送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五)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新业态领域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外卖骑手群体党建工作;依法履行新业态领域网络交易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合法合规经营体系,规范平台企业交易规则,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七)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根据用工事实认定平台企业和新业态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
(九)市总工会。依法维护好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十)市邮政管理局。聚焦党建引领,深入推进快递物流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快递员群体规范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业态行业组织发展,积极吸纳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加入新业态行业组织。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形势分析和风险研判,依法排查劳动用工风险和矛盾问题;指导新业态企业、新业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及内部协商协调机制,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履行和行业自律,积极开展行业监管,引导新业态企业和劳动者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切实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不断强化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和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规范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企业,强化预警协同和政策落实,推进用工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
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加大劳动保障监管力度,指导规范企业依法用工,形成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执法监管体制,督促企业落实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联合工会、司法系统在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八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相关新业态劳动者的从业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对相关劳动者实施背景核查、信用核查、身体检查及技能证书审核,建立体检、投保的实惠通道,便于企业全面了解员工背景及健康情况,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者投诉纠纷风险。
第九条 各新业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消费者的财物;
(三)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四)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及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信息;
(三)健康证明、体检结论查询结果信息;
(四)劳动者违法犯罪记录及信用信息等;
(五)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中介合同等;
(六)服务评价、服务纠纷及其处理情况;
(七)参加相关保险以及理赔信息;
(八)建立信息档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劳动者信息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的社会氛围。对守信的平台主体,树立其为诚信典型,向社会大力推介,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十二条 各新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加强对新业态行业劳动者信用档案建设,进一步强化分级分类信用监管。
第十三条 新业态企业和行业组织将劳动者职业信用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在向新业态企业推荐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劳动及劳务派遣等合同时,应进行劳动者背景调查、信用核查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推动劳动者到新业态企业就业。
不得为无合法证照的新业态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在推荐劳动力或招用劳动者时应提供真实的就业信息。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十六条 落实规范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其以个体经营者等身份完成工作,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根据用工事实界定成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相应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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