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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 甬应急〔2021〕97号

朗读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局机关在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保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人事任免、政府规章制定建议案的拟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决策事项目录由局办公室组织编制,经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第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决策事项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局办公室应当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制定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

对于符合决策事项标准但未编入目录的决策事项,仍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局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事项草案。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还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加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后,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取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决策事项的论证。

第十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但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采取委托方式开展风险评估的,不得委托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相关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在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合理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必要、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行政决策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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