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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甬财社〔2021〕1245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1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2022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预算(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项目代码:Z155080000004)提前下达给你们(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上述资金后,作“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各地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我市2022年度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

 

2022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提升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区

提前下达2022年补助资金

1

市医疗保障局

24

2

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510

3

海曙区

80

4

江北区

30

5

鄞州区

70

6

镇海区

30

7

北仑区

25

8

奉化区

40

9

宁海县

40

10

象山县

40

11

慈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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