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现将宁波市区2021年12月份集中受理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申请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1年12月的前10个工作日(12月1日至12月14日)。
二、申请条件
符合《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第六条、第八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三、申请方式
为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标准,提高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评表和申请书填报的准确性,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登录网址(http://183.134.253.191/login),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根据系统提示进行自评、填报,通过系统生成自评表与申请书。
(二)下载生成的申请书、自评表,打印后,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根据系统提示,点击“医疗机构(点击访问)”或“零售药店(点击访问)”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正式申报(也可直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四)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宁波市”,在搜索栏中搜索“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本单位地址所在区,上传(扫描或拍照)已盖章的自评表、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操作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四、其它事项
(一)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联查、专家评估、结果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二)本批最终确定的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并通过联网测试(具体要求见附件3、4)。
(三)各类医疗机构应同时申请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市级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及地址详见附件5。
附件:1. 附件1:甬医保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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