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甬医保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经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专家小组综合评估,确定宁波市急救中心为2021年宁波市市本级第三季度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10月16日止,共3天。
二、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间内,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市医保中心对受理的举报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为便于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请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并请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进行核实和反馈。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宁波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医药标准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邮编:315010
电话:83865249、87319401(传真)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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