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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体〔2016〕137号

朗读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33-2016-0002

各市级体育社团:

《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25日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宁波市体育局                宁波市体育总会

2016年9月12日

宁波市体育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体育社团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实行专业服务和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体育局和宁波市体育总会为业务主管单位且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体育协会。

第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并对体育社团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一)负责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

(二)协助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体育社团年检年报、评估、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社团运行整改、指导社团注销清算工作;

(三)监督、指导体育社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四)监督体育社团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对其活动实施、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对体育社团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照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六条 成立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建立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有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组织及成员应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在同一业务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三)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活动经费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六)应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体育社团前,应向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经名称核准并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开户银行的验资证明;

(四)《社会团体法人办公场所证明表》,以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五)拟任负责人的名册及基本情况;

(六)《社会团体法人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七)已联络的会员名册;

(八)章程草案。

第八条 体育社团章程是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章程应规定组织宗旨、活动范围、内部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并符合民政部门的章程范本要求。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会员大会、委员会(理事会)、常委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六)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九)变更、注销或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成立体育社团的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应在取得名称预登记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印章、银行账户

成立登记的体育社团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变更

体育社团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注销

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体育社团注销或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权职:

(一)清理体育社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表;

(二)处理体育社团未了结的业务;

(三)清理债权、债务;

(四)处理体育社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五)代表体育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五条  体育社团财产应先支付清算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债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团章程处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六条  体育社团清算完结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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