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排水行业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务环境集团: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局领导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单位及时将《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传达到在建的各个大中型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
宁波市水利局
2023年12月18日
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档案验收标准,规范档案验收程序,提高水利工程档案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依据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结合宁波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及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型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区(县、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验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省、市、区(县、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系统,采用市、县二级相互兼容的软件。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标准
第八条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水利档案工作规定》(水办〔2020〕195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5.《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档发〔2016〕25号)
第九条 验收标准
1.《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08)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3.《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
4.《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2017)
5.《照片档案整理规范》(GB/T11821-2002)
6.《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
7.《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DA/T54-2014)
8.《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
9.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如涉及交通、市政、建筑等非水利专业的,应按照相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十条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宁波市水利局组织。
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宁波市水利局备案,宁波市水利局视情况对验收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及水利档案专家(应在省、市档案专家库及省、市水利系统专家库中抽取),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档案专家应具有档案管理或工程管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水办〔2023〕132号附件1),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逐项评分,满分为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为优良等级;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等级;未达到70分,或达到70分以上但“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未达到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经验收组综合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为通过验收,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综合评分为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保留意见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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