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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水利〔2022〕23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保险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利建设项目风险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宁波市水利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9日

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关于完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的有关要求,大力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利建设项目风险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第四条 开展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监督、市场运作、协调统筹、智慧管理、突出服务、防赔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五条 承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 根据统一管理、有序竞争、良性循环的要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业务应由承保与服务能力强、服务网络健全、市场信誉良好的保险机构承担。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按照“应保尽保、强化服务、重在防控”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承保与理赔工作方案》,并报宁波市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开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由承建单位(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完成相关保险投保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期限应从合同约定起始之日至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为止。

第十条 投保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的保费支出按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的要求在工程独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承保单位根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其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费率,具体费率由保险机构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承保与理赔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保险应遵循“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探索推动投保流程数字化、网络化,逐步推行电子保单。相关保险保费由承建单位(建设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其保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三章 事故预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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