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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水利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水利〔2020〕25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和抗旱的需要,规范市水利(水务)工程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9号)、国家防办《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减〔2011〕35号)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了《宁波市市级水利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水利局

2020年8月10日

宁波市市级水利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水利抢险物资储备管理,规范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保障应急需要,根据中央、省防汛抗旱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水利抢险物资(以下简称市级物资),是指宁波市水利局用于我市水利、水务工程、设施遭受洪涝台旱灾害时开展防汛抢险、城镇排涝等应急抢险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宁波市水利局委托宁波市河道管理中心负责市级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的职责:

(一)审批市级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落实物资采购资金;

(三)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下达市级物资调拨县级水利部门和外系统的调度指令。

市河道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物资储备年度计划并报水利局批准;

(二)负责按批准的计划采购物资;

(三)负责市级物资的储存管养;

(四)负责执行市水利局调度指令,负责局属单位内部抢险物资调度;

(五)负责向市水利局报送市级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市水利局所属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水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储备相应的抢险物资,并建立登记制度,便于应急调用。

第四条 市级物资采取自行储备和委托代储(包括委托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市级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储备规模与品种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洪涝台旱灾害的特点和防汛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市级物资储备总规模。

第六条 市级物资的储备品种包括水利防汛抢险物资和抗旱物资。

防汛物资包括抢险物料、抢险机具和救生设备、器材等物资。主要品种有袋类、土工布(膜)类、砂石料、挡水子堤、桩木及打桩器具、钢管、钢(铅)丝网兜(网片)、绳索、应急照明设备、电缆(线)、铁锹、汽柴油发电机组、应急通信设备、排水泵(车)及特种抢险设备等。

抗旱物资包括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打井设备、移动浇灌、节水灌溉设备和拉水车、储水罐(桶)等。

三、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河道管理中心(市水利抢险物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市级物资的储备、调运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委托代储应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由市水利局授权市河道管理中心与相关生产、流通等单位签订代储或供货合同,并落实物资储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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