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市直属有关单位信访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妥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调整实际,现制定我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相关部门 |
1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防御处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防御处 |
3 |
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备案 |
防御处 |
4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防御处 |
5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规计处 |
6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规计处 |
7 |
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河湖处 |
8 |
大型闸站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河湖处 |
9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河湖处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投资管理条线) |
河湖处 |
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湖处 |
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备案 |
河湖处 |
1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 |
河湖处 |
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河湖处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
河湖处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表) |
河湖处 |
1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 |
河湖处 |
18 |
取水许可(申请) |
水资源处 |
19 |
取水许可(延续) |
水资源处 |
20 |
取水许可(变更) |
水资源处 |
21 |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水资源处 |
22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非投资类) |
水资源处 |
23 |
海塘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排水处 |
24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非投资类) |
排水处 |
2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非投资类) |
排水处 |
2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非投资类) |
排水处 |
2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注销(非投资类) |
排水处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
(二)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对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三)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内容 |
1 |
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 |
2 |
强制拆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3 |
代为治理三江(甬江、姚江、奉化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的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 |
4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
5 |
代为清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 |
6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作业工具、机械、设备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
(四)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整审查 |
2 |
水库功能调整审查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1 |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
2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3 |
水资源费征收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六)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水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检查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检查行为内容 |
1 |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2 |
水利工程运行的监督检查 |
3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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