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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区县(市)中高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 建设运行维护
(四)对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甬城管联〔2011〕3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等规范实施。
(六)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七)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实施。
(八)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实行“同网同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规范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抢修维护,并做好与居民的解释沟通。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城市供水企业按现行方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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