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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研字〔2020〕7号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研究课题管理,突出课题成果的应用性,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才工作,我们对2018年公布的《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

  附件: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0年6月9日

 

  附件

  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促进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研究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工作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发布课题、委托课题和认定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课题主管单位,人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人才所”)为课题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管理主要包括课题选题、发布、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经费管理等。

  二、公开发布课题管理

  第五条  公开发布课题选题与发布

  中心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人才研究方向和重点,提出公开发布课题项目,在宁波决策咨询网(以下简称“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公开发布课题申报

  (一)课题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选择课题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填写《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评审活页》(以下简称《评审活页》)。

  (二)同一主要申请人在同批课题中限申报其中1项。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课题申请人属于高校的,一般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公开发布课题立项

  (一)初审。由人才所负责组织实施,初审重点包括课题负责人资格、申报材料填写规范性、内容观点创新性等。初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二)评审。由人才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活页》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立项名单。

  (三)决议。评审推荐立项名单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立项名单。

  (四)发布。人才所根据中心党组决定,起草立项文件,报中心领导审签后,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  公开发布课题过程管理

  (一)合同签订。课题立项发布后,双方签订课题合同。课题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进度、课题负责人。确有需要,须在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备案。

  (二)中期对接。为保证研究质量,人才所根据需要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中期对接,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督查并提出指导意见。课题负责人应根据人才所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研究方案、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

  (三)课题撤销。课题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形,经沟通协商后仍不能改正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由人才所提出课题立项撤销意见,报中心党组研究决定。对撤销课题立项的,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该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中心课题。

  第九条  公开发布课题结题

  (一)成果提交。课题组应根据课题合同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和成果转化稿。

  (二)结题方式:

  第一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录用的。

  第二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宁波市人才发展报告》收录的。

  第三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市委人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决策采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研究成果符合以上任一类结题条件的,均视作结题。不符合结题条件的,予以撤销课题立项处理。

  (三)结题办理。对符合结题条件的,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结题名单,并以文件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公开发布课题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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