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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甬环发〔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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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64-2021-0006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分局、各区县(市)司法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浙环发〔2020〕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部、省相关文件为依据,将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认真做好《清单》的组织实施

本《清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和台账管理7个方面,共18个不予处罚事项(包括省清单10项)。各地要遵照执行,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严格不予处罚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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