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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转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19〕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同时,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宁波市实际工作1年以上。

 

  (二)生态环境工程正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环发〔2019〕15号)中有关正高级工程师规定执行,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重点突出业绩和能力。

 

  (三)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交《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浙环函〔2019〕236号附件4),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若核定岗位设置数已聘任满员的,该单位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岗位聘任证明材料中,需提交聘任证书或文件、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认定(变动)表》。

 

  二、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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