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污泥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市土壤办制定了《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各有关部门名单
2.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
宁波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科技局。
附件2
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
为切实加强污泥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全力打造美丽宁波升级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党发〔2018〕30号)、《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甬政办发〔2017〕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固废大排查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原则,着力推进设施建设,全面开展污泥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基本形成全过程、信息化的闭环管理体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各区县(市)污泥利用处置能力达到产生量1.5倍以上,各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率高于70%,基本实现“污泥不出县”的目标。
(二)到2020年,全市县以上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出厂污泥的含水率低至60%以下,全市工业污泥(非危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率均达到100%。
(三)进一步提高污泥规范化管理水平,污泥产生和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加快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要根据辖区内污泥产生量,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科学编制本辖区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明确污泥产生企业源头减量及利用处置企业整治提升措施,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企业及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要做到一厂一策。各地要结合静脉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相关设施建设;要依托热电企业建设污泥焚烧设施,积极培育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骨干利用处置企业。要深入推进“泥水同治”,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100%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加强污泥产生企业整治,实施源头减量。按照“厂内干化减量、厂外协同处置”的技术路线,督促污泥产生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进污水处理方案和污泥脱水干化设施,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产生量。县以上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出厂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污泥含水率降低至40%以下。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污泥深度处理处置设施,并明确污泥处置去向。
(三)加强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整治,防范二次污染。按照“焚烧处置为主,建材及堆肥利用为辅,禁止原生生化污泥填埋”的技术路线,落实“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培育示范一批”的工作要求,开展污泥利用处置行业整治。严格执行污泥利用处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关停环保手续不全、建设要求不符和污染隐患大的处置项目;加强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整治,规范日常管理,提升现有利用处置设施和工艺水平;培育污泥利用处置的循环产业链和示范企业。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污泥收贮及主要作业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影像数据必须保存3个月以上。污泥衍生产品必须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关产品管理”的条件要求。
(四)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规范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污染防治措施,配备车载GPS,执行污泥转移交接记录,实现污泥产生、运输、处置的动态监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运输污泥。鼓励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自配运输车辆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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