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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标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污泥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市土壤办制定了《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各有关部门名单

     2.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

 

 

宁波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科技局。

 

 

 

 

附件2

 

宁波市污泥产生企业与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

 

  为切实加强污泥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工作,全力打造美丽宁波升级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甬党发〔2018〕30号)、《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甬政办发〔2017〕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固废大排查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基本原则,着力推进设施建设,全面开展污泥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基本形成全过程、信息化的闭环管理体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0年,各区县(市)污泥利用处置能力达到产生量1.5倍以上,各污泥利用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率高于70%,基本实现“污泥不出县”的目标。

  (二)到2020年,全市县以上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出厂污泥的含水率低至60%以下,全市工业污泥(非危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率均达到100%。

  (三)进一步提高污泥规范化管理水平,污泥产生和污泥利用处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因地制宜,加快设施建设。各区县(市)要根据辖区内污泥产生量,按照“合理布局、规模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科学编制本辖区污泥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计划,明确污泥产生企业源头减量及利用处置企业整治提升措施,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企业及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要做到一厂一策。各地要结合静脉园区、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相关设施建设;要依托热电企业建设污泥焚烧设施,积极培育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骨干利用处置企业。要深入推进“泥水同治”,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减量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100%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

  (二)加强污泥产生企业整治,实施源头减量。按照“厂内干化减量、厂外协同处置”的技术路线,督促污泥产生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进污水处理方案和污泥脱水干化设施,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产生量。县以上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年产污泥100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出厂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污泥含水率降低至40%以下。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污泥深度处理处置设施,并明确污泥处置去向。

  (三)加强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整治,防范二次污染。按照“焚烧处置为主,建材及堆肥利用为辅,禁止原生生化污泥填埋”的技术路线,落实“关停淘汰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培育示范一批”的工作要求,开展污泥利用处置行业整治。严格执行污泥利用处置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关停环保手续不全、建设要求不符和污染隐患大的处置项目;加强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整治,规范日常管理,提升现有利用处置设施和工艺水平;培育污泥利用处置的循环产业链和示范企业。污泥利用处置企业污泥收贮及主要作业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影像数据必须保存3个月以上。污泥衍生产品必须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相关产品管理”的条件要求。

  (四)加强运输车辆监管,规范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污染防治措施,配备车载GPS,执行污泥转移交接记录,实现污泥产生、运输、处置的动态监管。禁止拖拉机、农用车运输污泥。鼓励污泥利用处置企业自配运输车辆或者委托专业公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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