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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保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宁波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15年12月14日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宁波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甬环发〔2013〕121号)同时废止。请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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