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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0号)和《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2〕295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租赁行为,特制定了《宁波市排污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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