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全力创建“宁波服务”品牌 推进服务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甬服务综合〔2022〕35号)和《宁波市提信心扩需求增动能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实现服务业提质增效、倍增发展,我局决定,即日起到2月24日期间,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
一、申报对象:
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业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
二、奖补条件:
1.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科技及软件信息、商务服务、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健康养老、运动健身、家庭服务、房地产租赁和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业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包括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且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包括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2.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服务业总部企业(以市级正式认定名单为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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