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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的通知 甬发改价格〔2020〕503号

朗读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组织实施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的,可按规定收取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以下简称安装配套费)。

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是指从住宅小区红线外附近的自来水总管至住宅小区内用户水表的供水管道、设施等,不包括泵房土建工程。

二、安装配套费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安装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统筹收取,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抄表到户的非住宅。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销售面积加上自持面积计算确定(地下车位、车库不计入面积);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扣减配套设施用房计算确定。

四、安装配套费标准根据房屋类别和管材类型分别确定。

按普通标准配套建设(指立管采用钢塑复合管材)的:低层、多层房屋(6层及以下或建筑高度27米以下)每平方米65元;中高层、高层房屋(7层及以上至33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每平方米75元;超高层房屋(33层及以上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每平方米95元。

按高标准配套建设(指立管采用不锈钢管材)的,在普通标准配套建设的基础上:低层、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12元;中高层、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15元;超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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