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六区二岛”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2011〕103号)精神,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宁波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2011〕103号)精神,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我市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为加强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商务中介服务包括:
(一)法律和仲裁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仲裁等。
(二)会计税务服务。主要包括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等。
(三)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规划咨询、认证咨询、工程咨询、投资咨询、经济咨询、管理咨询、决策咨询、工程招投标服务和市场调查等,不包括科技咨询等。
(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推荐和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不包括人力资源培训及人才和劳务派遣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扶持综合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社会效益好、成长性好的优秀商务中介企业,同时,扶持国内外著名中介企业入驻宁波,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注重公开公平,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市范围内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
(三)统筹兼顾原则。考虑到支持商务中介服务业与推动服务业发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资金安排上,在注重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适当兼顾区域之间的平衡。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民营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业务的商务中介服务业企业成立的行业协会。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方向包括:
(一)企业引进奖励;
(二)企业兼并重组奖励;
(三)企业成长性奖励;
(四)示范企业奖励;
(五)行业协会奖励;
(六)突出贡献奖励;
(七)其他与推进商务中介服务业发展工作密切相关的必要经费支出。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
(二)近三年内无违规违法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凡本行业已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的,必须是已经实施标准的企业;
(五)分行业规模条件:
1、法律和仲裁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30人以上;
2、会计税务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
3、咨询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20人以上。
第八条 企业申请兼并重组奖励的,除申请企业本身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至少应有2户参与兼并重组的企业兼并重组前一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申请成长性奖励的,申报年度(指上报申请材料的上一年度,下同)及申报年度的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实现环比增长。
第十条 企业不能同时申请示范奖励和成长性奖励。
第十一条 大市范围内设有总分机构的企业由总机构统一申报。
第十二条 已获得同类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内。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引进企业奖励标准。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兼并重组企业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成长性企业奖励标准。对成长性企业按增幅比例分档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大于20%(含20%,下同)的,奖励5万元,大于30%的,奖励10万元,大于40%的,奖励15万元。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奖励标准。对示范企业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分类分别评选,法律和仲裁服务、会计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每个行业综合排名前六的企业(其中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不超过两家),每家奖励15万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综合排名前三的企业,每家奖励15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品牌创建,制定行业标准,以及对该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选,评选出的行业协会每家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同类行业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比如行业排名全国前十、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证券审计资格等,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商定,给予重点奖励。
第五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九条 每年4月底之前,市服务业综合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商务中介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商务中介企业纳税审核表(附件2);
(三)工商登记证件复印件;
(四)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报年度企业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
(七)申请引进、兼并重组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商务中介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协会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申报年度工作业绩相关材料、课题研究报告正文、获奖情况证明文本复印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各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送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
行业协会直接向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审核评审。
(一)示范企业奖励审核评审。市服务业办牵头按照评价方法,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经市领导同意后,将相关内容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其他奖励审核。市服务业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奖励单位名单和金额,经市领导同意后,将相关内容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服务业办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资金,企业(协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或行业协会必须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行业协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各项服务工作开展,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品牌创建、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支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市服务业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发改委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fagaiwei_shiwujiaju_/20180913/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