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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
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以及可共享共用资产进行分类收储、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依法处置的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管理,共享共用;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动态管理,高效便利;规范运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 公物仓资产范围
第五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组建临时机构)等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可统筹使用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六)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主动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按相关规定纳入共享范围的科学仪器设备;
(七)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六条 对公物仓入仓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纳入集中管理的资产,由管理单位建立实体公物仓,其范围在公物仓资产目录中予以确认,各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实体公物仓。纳入分散管理范围的公物仓资产,仍由原单位管理。
第七条 公物仓集中管理的资产实行目录制,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审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建设和完善宁波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公物仓管理平台;
(四)组织实施公物仓管理有关制度,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五)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体公物仓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实体公物仓资产目录和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操作细则;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审核、审批、办理实体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并及时办理相应账务登记;
(三)负责建设和完善实体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与市财政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同步;
(四)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统筹调配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提高公物仓资产使用效益;
(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事项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督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
(二)按权限审核、审批、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有关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四)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
(二)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将列入公物仓资产范围和目录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三)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办理相应账务登记;
(四)负责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第四章 入仓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末,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纳入公物仓资产范围和目录的资产,于次年3月31日前在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平台提交资产入仓申请,说明资产品目、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入仓理由等事项,并上传资产实物图片及相关凭证、资料。
属分散管理的,经所属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管理平台确认纳入公物仓管理,实物资产由原单位负责管理,资产权属不变。
属集中管理的,经所属部门根据权限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单位编制资产移交清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拟接收的资产进行查验,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纳入实体公物仓集中管理的资产移交清单,报资产处置权限部门审批,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单位根据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事项处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收的资产做好入仓登记等资产管理事项,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组建临时机构)等由市级财政安排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可统筹使用的可循环使用的资产,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先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入仓手续并做好相关工作后,使用单位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本办法发布后,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组建临时机构)及人员挂职、借调等需配置资产的,统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申请单位购置公物仓资产的,应在资产购置1个月内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应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纳入公物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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