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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组建2024—202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宁波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库〔2023〕1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建2024-202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本届承销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本届承销团成员目标总量65家。按报名机构类型分,银行类成员40家、券商类成员25家。其中,主承销商13家(银行类成员8家、券商类成员5家)。若承销团银行类成员或券商类成员报名数量少于上述相应目标数量,则在目标总量不变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不同报名机构类型的目标数量。同时选定宁波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8家。

主承销商和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根据各金融机构申请,在承销团内部产生。

二、报名条件

(一)申请成为2024-202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3.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4.有能力履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5.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券商类金融机构;

6.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达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二)申请成为2024-202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现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业务开办机构;

2.能够在浙江省范围内承办2024-2026年宁波市政府债券柜台业务;

3.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4.具有健全的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5.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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