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采取金融机构自愿申请、宁波市财政局择优确定的方式组建承销团。
第四条 宁波市财政局根据市场环境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五条 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宁波市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券商类金融机构;
(六)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达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宁波市财政局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以及主承销商数量、柜台业务承办机构数量等内容。
承销协议范本应当包括宁波市财政局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八条 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二)宁波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宁波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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