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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财采〔2023〕5号

朗读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浙江省财政厅公布了《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及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严格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加强信息公开。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 ccgp-ningbo.gov.cn或者http://www.nbzfcg.cn)是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除以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采购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将采购意向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提前公开,后续项目不涉及到实质性内容重大变更的,可不重新公开。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

三、提升集中采购规范化水平。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货物、服务类项目:宁波市本级10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宁波市本级100万元,县级60万元)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四、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如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需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相关调查结果、审查结果等资料需在采购计划备案或内部事项审批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

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通过“智慧财政”线上办理,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后,才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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