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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根据新修改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甬财综〔2021〕21号),为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现将有关实施工作明确如下:

一、 改革范围

在市和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使用的财政票据。包括: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捐赠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 主要内容

结合“智慧财政”建设,基于互联网基础,市财政局集中部署宁波市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实现社会组织财政电子票据的赋码、开具、传输、查验等。基本流程如下:

1、各社会组织填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社会组织)》(附件1)、《宁波市财政数字证书申领表》(附件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录入相关基础资料,制作发放签名Key。

2、缴款人完成缴款后,社会组织负责通过管理平台实施财政电子票据开具、推送、归档、入账等工作。

3、缴款人通过浙里办“宁波电子票据查验”或“宁波市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http://czpj.nbcs.gov.cn/)查验、获取电子票据。

三、 工作安排

第三季度:各级财政部门收集社会组织基础资料,选择部分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第四季度:分批组织财政电子票据上线联调,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电子票据改革。 

四、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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