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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甬财会〔2021〕199号

朗读

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总部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原备案通过的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单独向备案机关办理年度报备,改由所属总部机构统一办理。总部机构年度报备申报资料信息应包含总部机构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资料信息。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现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甬财会〔2021〕173号),全面实施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由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一是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如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三是加强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实与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审批,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及时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确保改革举措全面落地。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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